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报告摘要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402600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轴承、轴承零配件、机械设备、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的制造与销售;轴承维修、保养及技术服务;机械设备和房屋的租赁;轴承和相关机械设备及计量仪器、仪表的检测。
公司具有较强的生产制造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广泛服务于铁路、汽车、冶金、矿山、等各个行业和领域。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归并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拆分部分利润表项目;并于2018年9月7日发布了《关于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明确要求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在“其他收益”列报,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等。 本集团已经根据新的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2018年公司深入贯彻董事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牢牢把握全球市场供需变化的历史机遇,在国内宏观经济不确定因素增加、市场竞争更趋激烈等各种不利因素下,坚持以全面提升运营质量和产品质量为中心,向产品使用者提供更高性价比、高品质产品,全面落实“有利润的增长、有现金流的利润、有高周转的效率、有合理的资产回报率”的经营原则,强化各项管理,抓住每一次难得的市场及各种发展机遇,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坚持“质量为先”战略,实现了规模速度与效益指标的同步增长,报告期内公司竞争力不断增强,并实现盈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6,840万元,较上年度减少1.00%;实现净利润1,063万元,较上年度增加4.42%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063万元,较上年度增加4.42%。截止 2018 年末,公司的总资产为 33亿元,较上年度末增加2.63%爱游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3亿元,较上年度末减少0.39%。
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归并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拆分部分利润表项目;并于2018年9月7日发布了《关于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明确要求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在“其他收益”列报,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等。
本集团已经根据新的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16日以书面传线、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4月26日上午9:30时在瓦轴集团办公大楼309会议室召开。
应到会董事12人,实到10人,有2人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刘玉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到会,委托独立董事温波先生出席。独立董事梁爽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到会,委托独立董事孙坤女士出席。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632,169.84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62,925,296.98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373,557,466.82元,按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491,863.75元,合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71,065,603.07元,减付2017年度向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16,104,000.00元,期末未分配利润为354,961,603.07元。
为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因素,公司拟定以2018年期末总股本40,26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0.4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6,104,000.00元。
董事会决定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提议,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7万元人民币/年(包括食宿费、交通费等代垫费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53万元人民币/年(包括食宿费、交通费等代垫费用)。
3.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16日以书面传线.监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4月26日下午15:00,在瓦轴集团公司309会议室召开。
5.1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同意关于关于部分涉及关联交易的日常经营性债务重组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公司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合理、完整、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满足公司当前发展需要,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均得到了有效执行。截至2018年12月31日,纳入评价范围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是有效的。
10.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同意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追认及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审计后);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2.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同意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决算报告(未经审计);
2、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对2018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各类应收款项回收可能性、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评估,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存货拟计提为人民币593万元减值准备。具体情况如下表:
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案将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应收款项、存货减值准备共计593万元,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期末资产状况。
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财政部2017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财会[2018]15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修订后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以及2018年6月15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二)根据财会[2018]15号准则的相关要求,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 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相应调整:
10、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增加“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11、“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行项目、“营业外支出”行项目核算内容调整。
1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及《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