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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轴承批量故障!这家整机商状告京冶轴承案宣判!

作者:小编2024-06-29 02:22:07

  风电轴承批量故障!这家整机商状告京冶轴承案宣判!中国风电新闻网讯: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损失共计17374000元;

  三、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违约金259738元;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755房间。

  上诉人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城新能源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冶轴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393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京城新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诉人京冶轴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西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内容;2.改判京冶轴承公司向京城新能源公司支付因京冶轴承公司违约而发生的违约金以及给京城新能源公司造成的包括风机吊装、维修、运输、材料采购、发电量损失和剩余5台主轴轴承更换费用在内的损失,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金额合计1815.3214万元;3.判决京冶轴承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

  一、原审判决认为涉案轴承系故障问题而非质量问题,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一)原审判决中事实认定错误的内容。原审判决认为涉案轴承出现的问题系发生故障而非质量问题,具体内容如下:“原、被告对于事故发生时涉案轴承尚在质保期内......但就轴承发生故障的原因存在争议。”“根据原告提交的《3MW低温型风机主轴部套专检记录》《成品货物运输交接单》《主机发货放行单》,可以证明5台故障风机主轴轴承在安装过程中各项目检查结果为合格......轴承在参与风电机组的安装及调试的过程中均符合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二)京城新能源公司关于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的理由:1.原审判决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事实认定错误,本案的核心问题系涉案轴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非故障问题。2.京城新能源公司与京冶轴承公司均认可涉案轴承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涉案往来函件均围绕轴承质量问题展开沟通。3.京城新能源公司提交的专检记录等文件系证明其对涉案轴承的整装装配合格,并非对涉案轴承产品合格的判断。

  二、原审判决认为因更换剩余五台轴承,京城新能源公司承担的费用500万元,该项损失属于京冶轴承公司缔约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损失,且并未实际更换,故对该项损失不予支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一)原审判决中事实认定错误的内容:“针对第3项损失......本院认为,该损失属于被告缔约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损失,且京城新能源公司风机中的另外5组轴承并未实际进行更换,对于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的该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二)京城新能源公司关于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的理由:1.500万元的损失属于京冶轴承公司缔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2.此项500万元的损失赔偿费用系实际发生且合理的费用,应由京冶轴承公司承担。

  三、原审判决认为京城新能源公司在装配过程中未通知京冶轴承公司现场指导,且涉案设备储存时间较长,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从而未全额支持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的关于更换、运输、吊装损失664万及业主发电量损失573.4万的实际支出费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一)原审判决中事实认定错误的内容:“可以看出涉案轴承的安装需要被告技术人员现场进行指导,同时京城新能源公司负有通知京冶轴承公司安装到场的义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显示从京冶轴承公司交付货物到实际安装时间间隔了较长的时间,根据涉案产品的属性,其需要严格的储存、安装、维护条件,.....因此,涉案设备在装配前有一个长期的储存过程,装配过程京冶轴承公司人员未在场,本院认为京城新能源公司对于设备发生故障不能完全排除原告的因素,因此,京城新能源公司对于设备发生故障也有一定程度的过错。”(二)京城新能源公司关于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的理由。第一,京城新能源公司不认同原审判决关于设备发生故障的认定,事实系涉案轴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非故障,具体理由在第一部分已经写明,在此不再赘述。第二,判决关于京城新能源公司负有通知京冶轴承公司安装到场的义务以及涉案轴承存储时间较长,从而认定京城新能源公司具有一定过错,京城新能源公司不认同,理由如下:1.通知京冶轴承公司现场安装指导系京城新能源公司的权利而非义务。合同第8.1条约定:合同货物参与风电机组的安装、调试、试运行,由买方的技术人员进行。2.京城新能源公司在试制时已接受过技术指导,涉案产品属于整装,无需另行协助。3.京城新能源公司收到轴承后及时完成了设备装备,并未储存过长时间,且京冶轴承公司并未就轴承储存时间与质量问题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四、原审判决认为京城新能源公司诸项损失已经得到补偿及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轴承存在质量问题,故对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共计77.9214万元不予支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的内容:“就本案而言,京城新能源公司的诸项损失均已经主张,应当认为其损失已经得到了补偿。鉴于赔偿损失一般而言仅具有补偿性,不具有惩罚性,故京城新能源公司依据10.6条款主张的合同总价的10%的索赔损失,本案不予支持,京城新能源公司依据10.4条款主张的因质量问题要求京冶轴承公司承担的惩罚性违约金,因无在案证据证明京冶轴承公司交付的轴承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情形,故本院亦不予支持。”(二)京城新能源公司关于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的理由:1.在质保期内涉案轴承滚动体、内外圈、销轴等断裂系质量问题,且惩罚性违约金不以损失的发生为必要。2.京城新能源公司损失未得到全部补偿,依据合同主张的损失赔偿金应予支持。因此,涉案轴承在质保期内轴承滚动体、内外圈、销轴等断裂系明显的质量问题,无需再行证明。无论损失是否发生,惩罚性违约金均不得免除,且原审判决中,京城新能源公司未得到全部损失的补偿,不应否定京城新能源公司关于损失赔偿的主张。原审判决认为京城新能源公司未提供涉案轴承质量问题的证据且损失已得到补偿,从而否定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主张的事实认定,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综上,一审法院在对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本案的核心问题系涉案轴承的质量问题,而非故障问题,京城新能源公司对涉案轴承的质量问题不存在任何过错,合同约定的全部损失、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理应由京冶轴承公司承担。原审判决使京城新能源公司之合法权益受侵害,有失公允,应当予以纠正。因此,京城新能源公司请二审法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维护京城新能源公司的合法权益。

  京冶轴承公司辩称:不认可京城新能源公司的上诉。实际上主轴轴承的损坏是由于京城新能源公司在储存、安装、使用、维护中操作不当导致的,京冶轴承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京城新能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有误。本案京城新能源公司与京冶轴承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山东平邑3MW项目)》(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共采购10台风机机组相关设备,京城新能源公司先是在收到设备后闲置3-4年,后又在严重违反约定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安装,且在后续的使用中没有维护到位,机组缺少油脂,导致其中5台机组出现故障,故障原因系京城新能源公司在保存、安装、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违反采购合同约定所致,京城新能源公司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京冶轴承公司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京冶轴承公司对事故具有过错,严重损害了京冶轴承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因此上诉,请二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京城新能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京冶轴承公司向京城新能源公司支付因京冶轴承公司违约而发生的违约金以及给京城新能源公司造成的包括风机吊装、维修、运输、材料采购、发电量损失和剩余5台主轴轴承更换费用在内的损失,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金额合计1815.3214万元。2.判令由京冶轴承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4年12月24日、25日,京城新能源公司(买方)与京冶轴承公司(卖方)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京城新能源公司向京冶轴承公司购买2000KW风力发电机组的偏航轴承、变桨轴承、前轴承、后轴承等产品。合同主要内容有:第1条合同供货范围及合同文件(合同产品使用寿命),卖方按照技术协议向买方提交技术资料,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材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第2条价格,本合同总价为5194760元。第3条支付,付款方式将根据项目执行进度进行支付;签订合同后1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5%预付;卖方按照条款4的时间将合同设备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买方工厂),将下述单据交买方审核,经买方审核无误,2个月内向卖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款的20%。a.该合同设备总价100%的增值税正本一份;b.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等;c.该批设备的完整详细装箱清单(正本份,复印件份);d.双方代表共同签署的交货完成验收书(正本份,复印件份);合同设备在买方工厂装配并运至风电现场吊装完成后1个月内向卖方支付该批合同设备价款的30%;合同设备在风场调试完成后1个月内支付该批合同设备货款的10%,通过500小时试运行后1个月内支付该批合同设备款的15%,试运行6个月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10%;剩余合同总价的10%为质保金,合同设备试运行验收合格后进入质保期,质保期为5年。质保期内合同设备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且卖方不能解决该质量问题或解决的效果不能令买方满意,买方有权扣除质保金相应款项;若买方已支付质保金,但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质保义务的,买方有权从卖方开立的质量保函中扣除上述费用,若扣除后仍不能弥补买方损失,卖方应按本合同10.4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当卖方不适当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支付中予以扣除。第4条交货,交货时间2015年3月1日,交货地点为买方北京工厂车板交货;卖方应在合同设备拟装运前7日以传真形式通知买方发运货物的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图号、启运日期、预计抵运日期、车号、船号、运单号等,经买方书面确认许可后方可交货。第5条包装与标记,在合同货物的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1)装箱单一式两份;(2)质量合格证一份;(3)相关合同货物的技术资料一式两份。凡由于对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负责修理、更换和/或赔偿。第6条技术资料的交付,技术资料的交付内容和交付进度,卖方应严格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进行交付。第7条监造与检验,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根据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依据技术协议,编制质量控制计划和相应的检验规程,提供给买方监造、验收现场使用。在合同货物制造的过程中,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随时到卖方工厂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卖方应积极配合并向监造代表提供厂内办公地点和交通工具、住宿、饮食、通讯设施的便利;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对卖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或减小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任何责任;卖方在发货之前应对本合同货物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出厂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所有有关费用由卖方负担。卖方应将出厂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提交给买方。但该出厂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不应被视为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于2日内到达现场,与买方一起开箱对合同货物进行宏观验收。如果双方代表在开箱检验中发现交付的合同货物有任何短少、缺陷、损坏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合的情形,卖方应在一周内补齐。同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更换或索赔的依据;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检验,视卖方已接受检验结果,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按合同约定完成交货后,双方代表签署“交货完成验收证书”;在产品设计寿命内发现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存在任何缺陷,包括因卖方在设计、材料采购和检验、制造和技术指导上的疏忽而造成了在保证期内不能被发现的设备的缺陷,使用不适当的原材料引起的,买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任在2天内按买方的要求修复缺陷或更换货物,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均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果买方检验人员发现合同设备有缺陷和/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检验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对这些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并且自负费用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设备缺陷。在消除了设备缺陷后,卖方应当再次进行测试和检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负担;对于故障设备,卖方在修理或更换完成后,提供故障设备的检测及鉴定报告,说明部件损坏的原因;具体监造计划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第8条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预验收,本合同货物参与风电机组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在卖方人员指导下,由买方的技术人员进行。卖方应于接到买方通知后2日内指派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指导,否则,卖方需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风力发电机组在风场安装、调试,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连续无故障为500小时,试运行满足风力发电机组或技术协议约定的保证指标,经买方与业主以及对风机有认证资质的第三方签订验收报告为预验收合格结束;风力发电机组在运行时发现合同货物有故障,卖方应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对合同货物进行改进;如果合同货物的故障为合同货物自身问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时费、材料费及卖方人员的技术服务费都应按有关记录由卖方承担。双方现场代表应于每次改进后在上述记录上签字。如果由于卖方原因需将本合同货物运出现场进行修理和/或更换,卖方应尽快将修理和/或更换后的设备运抵合同现场,并承担相关费用;风力发电机组的预验收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货物应承担的责任。第9条保证,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上先进的、质量上优越的、没有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符合技术协议的规定;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文件是完整的、清晰的和正确的,并且能够满足合同和设备的安装、试运行、运行、操作和维修方面的要求;在质量保证期内,尤其车间装配调试和风电现场调试及试运行期间,如出现设备质量问题,卖方需承诺12小时内及时做出响应,如需备品备件或物资,48小时内到达现场,原则48小时内解决问题;在风机运行期间卖方保证于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派出有资质的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否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理解决,卖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合同货物在风场通过500小时试运行验收合格后,进入质量保证期。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试运行期间未能达到保证指标,买方有权选择更换设备或退货;质量保证期为出具验收报告后五年。如果在质量保证期满前非买方原因合同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立即自费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直至故障排除。同时质量保证期应按10.7.1及10.7.2条的约定相应延长或重新计算。第10条索赔,卖方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技术要求的,买方有权拒收,卖方应按买方要求负责维修、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且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卖方交付的货物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有权选择退货或要求卖方负责维修或更换,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且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同时,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因卖方安装、调试不当或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保修及维修服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货物质量事故,均由卖方承担责任;若卖方排除故障的时间超过10天,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按合同总价的10%索赔;若超出30天,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卖方应向买方退还所有货款,并承担包括同期银行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以及保管和保护所退货物所必要的费用,卖方并应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卖方对由于合同设备及其潜在缺陷造成的机组停机等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质保期按照如下方式计算:风机停运不超过7天,质保期在停运时不连续计算,修理或更换完再运行时开始连续计算。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违反了合同中保证或非因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自费对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在7天内完成修理或更换、调试和并网运行,并赔偿买方遭受的损失,同时该台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应在前述修理、更换或大型吊装检修事宜完毕之日起重新起算;如在质保期内合同产品部件更换或使用大型吊装检修超过3台次(按5万千瓦风电场计算)则可认定为严重缺陷,卖方应将所有合同产品进行免费更换或进行退货处理,并赔偿由此给买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最终用户对买方要求的发电量损失的索赔等。

  2015年1月29日,京城新能源公司(买方)与北京日青科贸有限公司(卖方)签署《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京城新能源公司采购型号为SHC460WT的美孚润滑脂4桶,交货时间为2015年3月15日。后京城新能源公司将该批物料入库,公司的《入出库单据》显示每次取料21公斤,京城新能源公司认为其按照每个轴承10公斤标准加注润滑脂。京冶轴承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京冶轴承公司称如果每个主轴只领10公斤是不能达到主轴轴承要求的,且京城新能源公司的《入出库单据》并不能证明京城新能源公司将相应的润滑油注入到涉案轴承中。

  2016年10月15日-2018年1月27日,京城新能源公司针对涉案的5台故障风机主轴部套作出《3MW低温型风机主轴部套专检记录》5份,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5台故障风机主轴轴承在安装过程中各项目检查结果为合格,轴承游隙根据京冶轴承公司要求设定为-0.200mm。5份记录载明的检测内容均包括标识检查、尺寸检查、各部件加热温度、确定最终主轴锁定盘宽度、装配过程检查五个方面,结论意见均为“合格”。京冶轴承公司认为该记录系京城新能源公司单方面出具,未经其确认,不予认可,且游隙系京城新能源公司提供的技术数据,记录中也没有体现对加注润滑脂的要求。

  2018年6月22日,京城新能源公司签收《监理工作联系单》,载明“平邑项目生产FC120-3000机组装配周期较长,请贵司对机组各部件润滑油脂进行抽样送检,包括偏航驱动润滑油、变桨驱动润滑油、齿轮箱润滑油、发电机润滑脂、主轴承润滑脂、偏航轴承润滑脂、变桨轴承润滑脂。签发人:娄某,日期:2018.5.16”。京城新能源公司回复称“①偏航和变桨驱动润滑油暂定在风场更换(见6月21日润滑油现场更换说明及承诺)。②齿轮箱润滑油未加注,出厂前加注新油。③发电机润滑脂由东电厂家出厂前更换,提供更换证明。④主轴承、偏航轴承、变桨轴承润滑脂为同批次、同时间加注,因此抽取一台主轴承润滑脂进行检测”。同时,京城新能源公司提交由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设备润滑与磨损状态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的油品牌号为美孚SHC润滑脂460WT1.5#,备注“FC32S1-2015-1-8,主轴承润滑脂(泵内)”,结论“送检样品所测指标与美孚SHC润滑脂460WT1.5#的典型值相符”。京冶轴承公司认为上述证据证明京城新能源公司在收到涉案产品后确实存放了很长时间才装机使用,在这个阶段中,监理单位也认为可能存在问题,所以才提出了这项要求。

  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1月22日,分别由业主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供货单位代表、安装单位代表签字的《成品货物运输交接单》10份,载明工程名称均为华能平邑郑城一期风电项目,产品代号:FC32S1-2015-1,交接单下方均备注“以上货物经四方共同核对、验证,已完成供货单位与业主单位间的合同交流,最终货物交安装单位使用、保管”。在前述交接单上备注栏载明“产品合格证必须随本表单一同到达现场”。京城新能源公司陈述称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京冶轴承公司交付的用于华能平邑3MW项目的前、后轴承完成装配后运至华能平邑风场。

  为证明涉案的5台故障风机的装配、试验、检验过程结果符合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京城新能源公司提交《主机发货放行单》五份,出具时间分别为2018年12月24日、2018年12月26日、2018年12月27日、2018年1月18日和2019年1月14日,均载明项目名称:华能平邑郑城一期风电项目、监造单位: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制造单位:京城新能源公司、业主单位:华能平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机舱设备编号分别为FC32S1-2015-1-6、FC32S1-2015-1-7、FC32S1-2015-1-8、FC32S1-2015-1-10、FC32S1-2015-1-9。监造人员见证项目:所提供的部件质量文件及检测报告是否齐全,审核及见证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所选择的是“否”;装配过程及试验、检验记录是否齐全,见证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所选择的是“是”;现场见证、停工待检项目见证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所选择的是“是”;是否存在缺件发货情况,所选择的是“否”;是否遗留其他未处理质量问题,所选择的是“否”。监理审核结论及意见是“同意放行”。京城新能源公司认为据此可以认为经过监造人员见证5台故障风机的装配、试验、检验过程,结果符合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京冶轴承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其提供的产品是合格的,是符合合同要求的。

  京城新能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出具的《不一致通知、评审申请、处置意见单》载明生产令号FC32S1-2015-1,零件名称为主轴部套,标识号为2015009,“不一致内容简述:山东平邑项目现场08#机位3MW机组出厂编号FC32S1-2015-1-9机组运行过程中故障停机:主控报故障主轴轴承温度高,现场机位报轮毂通讯故障,排查机组故障时发现主轴部套前后轴承安装处成焦糊状,部分零件损毁(详见附页照片):目测主轴后端面油脂注油管路、分油块及管件损坏;后端端面密封条及喉箍损坏;主轴内部轮毂通讯及电源线及信号线损坏;轮毂内主轴内端面及主轴承后端面、锁定盘内外端、主机架内部局部防腐漆损毁”。拟处置建议申请:“现场8#因故障停止运行,请技术部门回复处理意见”。京城新能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出具的《不一致通知、评审申请、处置意见单》载明生产令号FC32S1-2015-1,零件名称为主轴部套,标识号为2015008,“不一致内容简述:山东平邑项目现场05#机位3MW机组出厂编号FC32S1-2015-1-7机组运行过程中因发电机冷却液压力低,在补加冷却液排除故障时,虽在机组维护状态,但是听到此机组机舱中异响严重,震动很大,初步判断声音和震动来自机舱的主轴部套前后轴承安装位置”。拟处置建议申请:“现场5#机因主轴部套前后轴承安装处异响太大停止运行,请技术部门回复处置意见”。京冶轴承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系京城新能源公司单方出具,未经京冶轴承公司确认,且京城新能源公司并不具备单方面认定问题责任的能力,也不能证明京冶轴承公司产品质量问题。

  京冶轴承公司提交出差报告单,证明其于2019年4月13日派工作人员前往山东平邑就该风场的08#风机主轴轴承起火问题进行调查。出差总结为:工作结果:现场检查后发现该风机主轴前后轴承都有不同程度烧毁,周围无其他起火痕迹,轴承注油泵消耗有三分之一的油脂,前轴承注油管内都有油脂,后轴承由于过火严重,注油管均已烧毁,两个注油接口内无油脂,轴承内部由于着火原因轴承内部无油脂,其他部位无明显异常,京城方保留现场不让动所有部件。存在的问题:出厂前轴承与主轴座的装配间隙是否合格。运行时轴承前期报温升高为何不停机检查。京城新能源公司称其未对该出差报告中所描述的风机检查过程、问题、结论进行确认。

  2019年5月31日,京冶轴承公司质量管理部向京城新能源公司技术部发送主题为“关于京城新能源山东平邑风场3MW主轴轴承注脂量的沟通函”,内容有:“李工:根据2019年5月31日上午到贵司沟通及我司人员在山东平邑现场的检查结果,建议对1号风机后端、5号风机前端主轴轴承采取风机不运转油泵持续工作强制注脂,注脂量为单个轴承2×8L,关注是否有废油排出。从今天开始,做好记录并保持与我司的沟通”。京城新能源公司认为该沟通函未做出是否缺油的结论,说明对轴承运行阶段注油标准混乱。

  2019年7月4日,京城新能源公司质量保证部的唐某向京冶轴承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名称为《特急:关于平邑项目3MW机组主轴轴承问题的要求》的邮件,该邮件载明“自2019年4月9日以来,到目前为止,平邑项目现场已有5台3**机组(机位号:#8、#5、#1、#6、#13)停机,其直接原因均来源于主轴轴承异响、振动或/和温度异常。经初步分析,该停机事故,已属严重质量事故。我司认为,该停机的原因源于贵司所供主轴轴承的质量问题,所以,为了减少现场停电损失,减少华能平邑业主的抱怨,并尽快完成该主轴部套质量问题的分析,找到停机的有效的解决办法,现要求如下:(1)请贵司尽快组织、安排有丰富经验的技术开发人员,与我司技术开发人员一道,尽快准备好本次3MW主轴部套拆解方案(含拆解过程中可能的预案),特别应关注原因分析所需各种必要的检查、试验等原始证据、数据的收集和保存,以保证完成下一步的原因分析。未经我司技术开发部最终确认,该拆解方案不可使用;(2)我司的技术、质量、生产等人员将参与在贵司盐城阜宁工厂对该主轴部套的拆解与分析的全过程的见证,故请贵司提前3天通知我司,以便我司人员能够及时到达。末经我司同意,贵司不能擅自拆解;(3)为了尽快解决业主风场停机问题,在本次拆解完成后,请贵司尽快完成本次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向我司提交正式的质量分析报告(包括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我司技术、质量人员将全程参与其分析过程,并对分析的结果和措施进行确认。”京冶轴承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邮件的内容仅为京城新能源公司就出现问题、风机机组情况及处理要求向京冶轴承公司进行的通报,不能证明京冶轴承公司产品质量出现问题。

  2019年9月6日,京城新能源公司、京冶轴承公司就平邑风场3MW复装机组(型号:FC120-3000)进行讨论,形成一份《会议纪要》作出如下决定:1.根据京城新能源公司和京冶轴承公司关于平邑1号机主轴轴承有关数据的测量和游隙的计算结果,京治初步确定将平邑风场3MW复装机组(型号:FC120-3000,轴承座编号:DHHIEN-GJS-350-22U-LTJCZCZ12001)的主轴轴承游调整到-0.10mm,经现场装配验证主轴轴承运转平稳,在主轴正确安装、主轴轴承充分润滑、维护的前提下能够满足机组安全、稳定运行要求:轴承座的尺寸和形位公差由京城新能源保证。2.鉴于测量后,京城新能源公司计算发现原平邑1号机锁紧盘宽度不能满足游隙调整后的加工需要,而原3MW样机的锁紧盘宽度能够满足加工要求,故京城新能源公司决定采用后者作为平邑1号机主轴复装的锁紧盘,并将把其确认后具体加工尺寸和公差的要求交京冶执行,结果符合要求。京城新能源公司认为这份会议纪要证明游隙的标准由-0.2mm变化调整为-0.1mm,而京冶轴承公司的报告中的结论是游隙过盈,属于压的不够紧,与事实不符。京冶轴承公司质证认为这个数据是在装配过程中因为扭矩较大,所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京城新能源公司认为根据协议约定,技术资料的确定和提供是由对方提供的,相应的数据应当是准确和清晰的。

  2019年9月24日,后维(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风电机组润滑油脂检验报告》,载明:受检单位北京京城新能源公司,设备名称3.0MW机组,运行时长4-5个月,对20#机前主轴轴承使用的品牌为“MobilSHCGrease460WT”的油脂进行检验,从油品检测情况分析“此轴承无异常磨损现象”,结果判定“此设备建议正常维护”。京冶轴承公司认为润滑油的检测结果也只能证明当时取样时候的检测结果是正常的,但是因相应的产品是自2015年分批给京城新能源公司的,京城新能源公司也进行了签收,后期的存放及安装使用情况京冶轴承公司不了解,现因主轴轴承存在生锈情况,不能使用,并不能证明京冶轴承公司轴承存在质量问题。

  2019年10月,京城新能源公司(甲方、卖方)、银丰租赁有限公司(乙方、出租人)、华能平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丙方、承租人)、北京京冶后维风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丁方)签订《四方协议书》,载明京城新能源公司与丙方于2015年12月签订的《华能平邑郑城一期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供货合同》项下,京城新能源公司提供的5台FC1**-3000型机组主轴轴承出现故障,应由京城新能源公司负责更换,经协商,各方同意由京城新能源公司委托丁方负责5台FC1**-3000型机组主轴轴承供货、主轴轴承更换、主轴运输、工厂加工、现场吊装等总包工作,具体工作范围见附件1,但附件1明细内虽未提及,却是实现主轴轴承技术指标所必需的,或是主轴轴承配套技术协议中可以合理推断出的产品和服务等应属于丁方供货及服务范围。丁方完成前述工作甲方共计应向丁方支付664万元。各方一致同意第一条项下京城新能源应付丁方的款项由乙方从应付甲方的验收款中扣除后,直接向丁方支付,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京城新能源公司称北京京冶后维风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价款664万元从京城新能源的验收款中扣除并由第三方向该公司支付,京城新能源公司据此主张京冶轴承公司应当赔偿的损失为664万元。京冶轴承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仅能证明对出现问题的5台风机机组购买更换及运输等产生的费用,不能证明京冶轴承公司产品质量出现问题。

  2019年12月27日,京城新能源公司(甲方、卖方)、银丰租赁有限公司(乙方、出租人)、华能平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丙方、承租人)签订《协议书》,载明京城新能源公司所供的10台套FCW120-3000风力发电机组,经甲、丙双方核算、确认,因主轴承故障造成丙方自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损失电量940万千瓦时,因变桨滑环故障造成丙方自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损失电量220万千瓦时,合计1160万千瓦时,按山东地区0.61元/千瓦时计算,造成发电损失707.6万元(含13%税)。京城新能源公司应支付丙方损失赔偿金707.6万元,各方同意,该款项从应付未付甲方验收款中予以冲抵。冲抵款项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支付给丙方爱游戏官方网站。京城新能源公司据此主张京冶轴承公司应当赔偿的损失573.4万元。京冶轴承公司认为该证据系京城新能源公司与产品采购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性及关联性等均不予认可。

  2020年1月4日,北京京冶后维风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京城新能源公司发送邮件,内容为:“根据我公司技术建议,需要对新更换的五台风机主轴轴承进行强制注脂一次,注脂量每台风机约8公斤,注脂时间建议风机正常运行五天后”;2020年1月7日,北京京冶后维风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再次向京城新能源公司发送邮件,内容为:“根据我公司技术建议,需要对新更换的五台风机主轴轴承进行强制注脂一次,具体要求如下:现场更换主轴后,先按要求完成油脂的加注,经过正常运行五天后,再补加润滑脂8kg。”京城新能源公司据此认为在事故发生前,京冶轴承公司向京城新能源公司提供的运行阶段补充油脂的标准为10公斤,2020年1月京冶轴承公司发了新标准,在10公斤的基础上加8公斤,后续运行阶段再加5公斤,京冶轴承公司两次提供的标准差距巨大,说明京冶轴承公司对于加多少油脂的标准是不清楚的。京冶轴承公司质证称是因为考虑到前期的缺油的现象,加油的目的是保障充分润滑。

  2021年1月26日,华能平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甲方)、京城新能源公司(乙方)、银丰租赁有限公司(丙方)共同签署《华能平邑郑城一期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供货合同变更协议书》,协议书载明:8.现场5台3**机组主轴轴承因质量缺陷进行了更换,为避免后续主轴轴承发生批量质量问题,根据原合同约定“不同机型每种主要部件更换或吊装检修超过3台次则可认定为严重缺陷,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将所有同厂生产风电机组的相应部件免费更换为合同清单中厂家或由买方指定的其他厂家生产的部件,并赔偿买方相关损失”,甲方要求乙方更换剩余5台3**机组主轴轴承并赔偿相关损失,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支付甲方5000000.00元用于原合同项下3MW机组主轴轴承质量问题处理事宜。该款项从原合同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未付款中扣除。京城新能源公司据此主张相应的损失500万元。京冶轴承公司对该证据系京城新能源公司与产品采购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性及关联性等均不予认可。

  京冶轴承公司提交了一份名为《平邑3兆瓦机组主轴轴承分析报告》(2021年4月)的PPT演示文件,文件第1部分项目情况介绍:2014年12月,京城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京城)与京冶轴承公司(以下简称:京冶)签订了山东平邑3MW项目采购合同,约定京冶为京城生产10套前轴承和10套后轴承,前、后轴承是买方安装在3.0MW风力发电机上作为主轴部套中的单列圆锥滚子轴承,前轴承306/1730,后轴承306/1600。为验证风机产品的可靠性,在2012年11月京冶向京城交付了一套前、后轴承,由京城提供相关零部件及技术文件并进行现场指导,京冶在生产现场进行了样机主轴部套的装配。样机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京城向京冶反馈主轴部套有异响,京冶于2013年6月14日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检查,判定异响不确定是轴承产生的,带后续拆解后判责。京冶在2015年4月、2016年7月、2016年8月分三批交付了前、后轴承各10套。

  第2部分轴承特点及介绍:这种布置形式的优点是:1.两点支承,跨距大,可以承受大的弯矩,适用于大兆瓦风机;2.两个单列圆锥滚子轴承可以承受很大的轴向力,不会像调心滚子轴承那样因为轴向力过大而失效;缺点是:1.没有像圆柱滚子轴承这样的浮动端,无法消除热胀冷缩造成的应力,需要在设计和安装时准确调节轴承的轴向游隙,使其在各种温度下都保持合理的负游隙;2.在轴系装配过程中,多个轴向和径向安装面的精度都在游隙产生影响,安装时要仔细测量每个面的尺寸,难度和复杂度较大,对于装配工人的素质要求很高。此外,该部分还包括由京冶轴承公司制作的《单列主轴轴承安装、润滑、维护指南》(FC120-3000A)。

  第3部分失效与拆解:2019年4月12日,京冶接京城质量信息反馈关于平邑项目9号风机3MW主轴承烧毁的轴承编号为:JYDT1730160006(前轴承)、JYD1600100010(后轴承),装配时间在2017年4月10日左右,风场开始运行时间仅半个月左右,尚未进入240,风场位置在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郑城风场。4月13日,京冶立即安排售后到场检查后发现该风机主轴前、后轴承都有不同程度烧毁,周围无其他起火痕迹,轴承注油泵消耗了三分之一的油脂,前轴承注油管内都有油脂,后轴承由于过火严重,注油管均已烧毁,两个注油接口内无油脂,轴承内部由于着火原因轴承内部无油脂,其他部位无明显异常。2019年4月下旬,京城新能源公司向京冶轴承公司反馈山东平邑风场还有4台主轴部套发热,京冶立即安排售后携带内窥镜上机对1#、2#、5#、6#、13#、4#、18#、20#机组(现场10台中的1台9#已损坏无法检测)的前、后主轴轴承进行了内窥镜检测,结果如下:只有20#机组的轴承密封处有黑色油脂排出,其他8台都没有油脂出现,用内窥镜检测轴承座内部的轴承状况,轴承已全部安装在轴承套内,无法观察到轴承,只能看到轴承座与主轴之间密封用的油毡绳,且密封绳上无油脂排出现象,或只有很少的新油排出。京冶检查人员与京城现场人员进行了交流,要求多加油脂,5月31日卖方根据现场前、后轴承缺油状态与卖方相关人员做了沟通。从2019年7月份—12月份,根据华能业主的要求京城从风场陆续下架了5个报高温的主轴部套(包括过火),编号分别JCZCZ15008、JCZCZ15005、JCZCZ14002、JCZCZ15009、JCZCZ15007(过火),为了加快更换速度京城特意将样机的主轴部套从酒泉发到京冶江苏工厂,部套编号JCZCZ12001。拆解见《关于京城新能源平邑3MW机组主轴轴承拆解失效分析报告》,报告中载明: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开始针对华能山东平邑项目5台份京城新能源3MW风机主轴部套进行现场拆解并更换失效主轴轴承产品。京城新能源有现场监督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见证。本文为通过现场拆解过程的记录与分析。结论:(1)这五台风机的主轴轴承普遍润滑脂严重不足、或基本已到了润滑失效的程度;(2)样机运行了四年,前、后端轴承均未失效;(3)第二台、第三台、第五台后端主轴轴承均未做到过盈状态下运行,滚动体端面倒角与内、外圈挡边发生冲击,使滚动体倒角和挡边均发生冲击断裂,滚动体端面与挡边摩擦产生高温,导致润滑脂消耗过快而更早润滑失效。而前端轴承会借助叶片产生的轴向力自然始终形成过盈;(4)第四台后端主轴轴承装配达到了过盈状态,未发生冲击。但由于润滑脂不合格具有腐蚀性,使前、后轴承均发生了腐蚀失效。

  第4部分重新装配:京冶根据对失效件的分析及考虑更换的件除轴承外均是旧件,在征得京城的同意后将轴承安装负游隙调整到-0.10mm(在京冶生产现场样机装配和风场现场未发热的5台风机轴承安装负游隙为-0.20mm),见JCZC15005重装记录。

  第5部分失效原因分析:最终结论是:5台主轴部套更换后经过近几个月的运行,目前未发生发热现象,说明轴承部套的装配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2021年7月27日至7月29日京冶轴承公司对京城新能源主轴进行拆解,作出《京城新能源主轴拆解报告》,认为经拆解、检测发现损坏的5套主轴轴承装配未达到安装要求,主轴轴承装配倾斜达约1毫米、压盖与主轴轴承面存在0.3毫米间隙,导致轴承工作游隙不符合技术标准。能够证明产品是在未按照技术标准安装的情况下使用才造成的过热和损坏,并非产品质量问题。京城新能源公司认为京冶轴承公司在未经京城新能源公司确认的情况下,单独对故障风机轴承进行测量、分析,故对拆解报告中照片、表述、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故障风机轴承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击、断裂等损坏,京冶轴承公司单方面在事故发生后做出的测量数据无法证明轴承安装时的数据。且报告中仅记载拆解8#风机主轴轴承记录,无另外4台主轴轴承拆解记录。

  针对京冶轴承公司的失效分析报告,2021年8月,京城新能源公司委托广州机械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设备润滑与磨损状态监测中心对发生故障的6#风机(即京冶轴承公司出具的报告中提到的“润滑脂不合格具有腐蚀性”的第四台风机)、13#风机主轴轴承润滑脂“美孚SHC润滑脂460WT1.5#”进行检测,分别出具监测报告,报告中的结论与建议一致,均为“润滑状态:脂内有大量油泥颗粒污染,影响润滑效果:污染元素si含量偏高,通常来源于外界粉尘污染;磨损状态:脂内中有大量钢质异常磨损颗粒,磨损金属元素Fe含量严重偏高,PQ指数严重偏高,表明轴承中钢质部件可能存在异常磨损;建议措施:该轴承可能存在异常磨损,建议检查轴承是否存在异响,关注噪声、温度的变化情况;建议通过加脂系统多频少量加脂以排出旧脂,防止磨损加剧或轴承损伤,并于下月取样进行跟踪监测”。京城新能源公司认为据此可以认为涉案机组的油脂质量合格,京冶轴承公司则认为根据此监测报告能够从侧面反映出京城新能源公司在收到产品后,在存放安装和后期维护过程中并没有满足针对产品的要求,加注润滑脂或者说定期涂抹防锈油,产品腐蚀生锈后产品的物理性质会改变,各项理化指标将无法满足设计的使用需求,是京城新能源公司单方导致产品损坏。

  2021年10月21日,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生产部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如下内容:华能平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司”)与京城新能源公司在华能平邑郑成一期项目《华能平邑郑成一期项目风力发电机组供货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四方协议、协议书等协议(以下合称“《平邑项目供货合同》”)项下的如下合同款项已抵销。截至本证明出具日,我司不负有向京城新能源支付上述合同款项的义务:1.因京城新能源向我司提供的5台FC1**-3000型3MW机组主轴轴承出现故障,京城新能源委托北京京冶后维风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京冶后维”)负责故障风机机组主轴轴承的供货、更换、运输、加工、吊装等总包工作产生的664万元费用。该费用由我司承担向京冶轴承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的义务和责任,并与京城新能源在《平邑项目供货合同》项下的合同款项等金额(664万元)抵销;2.因京城新能源向我司提供的5台FC1**-3000型3MW机组主轴轴承出现故障,造成我司自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产生发电量损失940万千万时,京城新能源应向我司赔偿573.4万元的发电量损失。该费用我司已与京城新能源在《平邑项目供货合同》项下的合同款项等金额(573.4万元)抵销;3.因京城新能源向我司提供的5台FC1**-3000型3MW机组主轴轴承出现故障,构成《平邑项目供货合同》项下的严重缺陷,我司有权要求京城新能源将所有同厂生产风机部件进行免费更换。经协商一致,京城新能源应向我司支付500万元用于《平邑项目供货合同》项下3MW机组主轴轴承质量问题处理事宜。该费用我司已与京城新能源在《平邑项目供货合同》项下的合同款项等金额(500万元)抵销。2021年1月,我司与京城新能源、银丰租赁有限公司达成《华能平邑郑成一期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供货合同变更协议书》(以下简称《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平邑项目供货合同》的一部分),在扣除《平邑项目供货合同》项下我司与京城新能源已抵销款(包括但不限于上述3笔款项)、预付款、质保款等全部应抵销或应扣除款项后,我司已于2021年6月30日将剩余35204356.59元合同价款全部支付京城新能源公司(详见附件“银行付款凭证”)。

  为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支持且京城新能源公司已认可,京冶轴承公司提交了2015-2016年京城新能源公司、京冶轴承公司之间关于3MW主轴轴承邮件往来,以及由京城新能源公司与北京京冶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签署的《FC116-3000A低温型风电机组主轴轴承研发、试制技术协议》,京城新能源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技术协议与事故发生原因、事故损失范围大小均无关。

  一审庭审中,经京城新能源公司申请,证人唐某出庭作证称:其为京城新能源公司技术质量部副部长,京城新能源公司为平邑发电机组提供的机组出现了问题,经过分析认为是京冶轴承公司提供的轴承存在质量问题。京冶轴承公司是制造商,根据京城新能源公司提供的载荷方面的计算,对轴承进行设计,还需提供游隙的参数,京城新能源公司按照京冶轴承公司提供的参数-0.2mm进行安装。安装第一台样机的时候,京冶轴承公司在京城新能源公司的车间进行指导,购买的10组轴承是由京城新能源公司进行整机安装的,是在静态下的安装,京冶轴承公司没有在现场,京城新能源公司进行调试后才于2019年正式运行,在运行的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其给对方发送邮件称质量有问题,要求对方进行分析,后期在江苏拆解过程中没有发现问题,对方出具的分析报告京城新能源公司是不认可的。证人刘某作证称,其为京城新能源公司技术质量部的副部长,其不同意京冶轴承公司提出的用内窥镜检查轴承内部是否有油脂的问题,内窥镜是无法判断轴承内部是否有油脂的,因为轴承是在密封的腔室的,内窥镜只能看出油脂是否有溢出,不能看到轴承内部是否有油脂。现场补油与车间装好油,油的状态和密封的状态是一致的,油什么时候能出来需要运行或温度变化,油脂变稀等因素才能出油。京冶轴承公司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一审庭审中,经京冶轴承公司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称:其为京冶轴承公司现场检测人员,于2019年4月28日进行检测,现场有京城新能源公司的人员,其使用工业内窥镜拍摄的轴承内部的润滑情况的照片,在安装轴承里面连接处的位置,想拍摄看一下里面的润滑情况,看不出来里面有润滑油,现场检测的结果是看不到轴承有排出油的迹象。正常情况是只有持续加油,才能正常排出油脂,如果没有正常排出,就是没有持续加油。京城新能源公司对证人证言不认可,证人称检测时有京城新能源公司人员陪同,但没有书面的确认记录,证人明确表达了通过内窥镜只能看到轴承外面密封圈的情况,看不到轴承里面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京冶轴承公司应承担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及诸项损失。针对京城新能源公司诉求,首先应就涉案设备发生故障的原因进行分析,以确定京冶轴承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其解决的是违约责任归责层面的因果关系问题,即京冶轴承公司是否应当担责的问题;其次是要判断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与京冶轴承公司违约行为之间的原因力大小,其解决的是违约责任范围层面的因果关系问题,即京冶轴承公司承担责任范围的问题。

  关于本案设备的制造,双方均认可于2012年左右为批量生产作准备,由京城新能源公司提供技术参数及现场指导,京冶轴承公司进行一种试制,根据试制技术协议制作的样品在前期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但产生问题的原因双方并未确定,故应当认为双方对于涉案轴承的制作并非是一种成熟的工艺或技术是知情的。即京城新能源公司、京冶轴承公司双方对于缔结涉案合同,一次性采购10套轴承,其中蕴含的责任和风险是有认知和预见的,双方基于各自的理性判断完成对于缔约、履行、违约处理等一系列的决策安排,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相关合同是确定和判断各方履约情况的基本依据。

  京城新能源公司、京冶轴承公司对于事故发生时涉案轴承尚在质保期内,且发生故障的5套轴承均已失效并进行了更换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就轴承发生故障的原因存在争议。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出现故障是京冶轴承公司提供的技术指标有误或者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而京冶轴承公司认为产品质量没有问题,由于京城新能源公司安装有误而导致设备出现故障。经一审法院释明,双方均未对设备故障原因提出鉴定申请。该院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作出如下判断:

  首先,针对京城新能源公司的主张。根据京城新能源公司提交的《3MW低温型风机主轴部套专检记录》《成品货物运输交接单》《主机发货放行单》,可以证明5台故障风机主轴轴承在安装过程中各项目检查结果为合格,轴承游隙根据京冶轴承公司要求设定为-0.200mm,轴承在参与风电机组的安装及调试的过程中均符合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然而,风电机组在风场运行仅半个月就出现故障,且发现轴承出现烧毁、失效的问题,双方经过现场调查以及技术交流,于2019年9月6日双方形成的《会议纪要》,内容显示京冶轴承公司初步确定将主轴轴承游隙调整后(调整至-0.100mm)主轴轴承运行平稳,在主轴正确安装、主轴轴承充分润滑、维护的前提下能够满足机组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由此可以看出,游隙作为轴承装配的重要参数,影响轴承的正常运行,因此京冶轴承公司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对于因技术问题导致的产品发生故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京冶轴承公司的拆解报告中已经认可轴承出现“主轴轴承未做到过盈状态运行”“主轴轴承普遍润滑脂严重不足”“第四台拆解风机轴承的润滑脂不合格,具有腐蚀性,使前、后轴承均发生了腐蚀失效”等问题,但按照合同7.9条约定“对于设备故障,卖方在修理或更换完成后,提供故障设备的检测及鉴定报告,说明故障损坏的原因”,京城新能源公司认为在设备出现问题后,京冶轴承公司私自拆解故障设备且迟迟未出具数据报告不合常理,京城新能源公司已经按照京冶轴承公司技术要求完成对于设备的注脂,且相应的油脂经过检查也是合格的。因此根据京冶轴承公司出具报告的时间、背景以及在案证据,该院认为京冶轴承公司对于涉案设备发生故障具有过错。

  其次,针对京冶轴承公司的主张。根据京冶轴承公司提交的出差报告单,载明经过现场调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是出厂前轴承与主轴座的装配间隙是否合格,运行时轴承前期报温升高为何不停机检查,因此京冶轴承公司主张其产品质量没有问题,是京城新能源公司安装过程导致设备出现故障,主要问题即“游隙问题”和“油脂问题”。依据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合同货物参与风电机组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在卖方人员指导下,由买方的技术人员进行,卖方应于接到买方通知后2日内指派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指导,否则,卖方需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可以看出涉案轴承的安装需要京冶轴承公司技术人员现场进行指导,同时京城新能源公司负有通知京冶轴承公司安装到场的义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显示从京冶轴承公司交付货物到实际安装之间间隔了较长的时间,根据涉案产品的属性,其需要严格的存储、安装、维护条件,京城新能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承认由于涉案轴承是整机安装,因此其自行根据京冶轴承公司提供的参数完成的,京冶轴承公司技术人员并未在场。因此,涉案设备在装配前有一个长期的存储过程,装配过程京冶轴承公司人员未在场,一审法院认为,京城新能源公司对于设备发生故障不能完全排除京城新能源公司的因素,因此,京城新能源公司对于设备发生故障也有一定程度的过错。

  京城新能源公司、京冶轴承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第10.4条约定“卖方交付的货物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有权选择退货或要求卖方负责维修或更换,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且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同时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第10.6条约定“若卖方排除故障的时间超过10天,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按照合同总价的10%索赔;若超出30天,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卖方应向买方退还所有货款,并承担包括同期银行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以及其他保管和保护所退货物所必要的费用,卖方并应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第10.8条约定“如在质保期内合同部件更换或使用大型吊装维修超过3台次(按5万千瓦风电场计算)则可认定为严重缺陷,卖方应将所有合同产品进行免费更换或进行退货处理,并赔偿由此给买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最终用户对买方要求的发电量损失的索赔等”。

  现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以下损失:1.京城新能源公司对涉案5台故障设备进行更换、运输、吊装产生的费用664万元;2.因主轴轴承故障造成项目业主发电量损失并由京城新能源公司承担的573.4万元;3.因更换剩余5台3**机组主轴轴承京城新能源公司承担的费用500万元;4.京冶轴承公司按照采购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77.9214万元。关于前述损失中的第1、2项因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且京城新能源公司也已经提交了《四方协议书》、并对因设备障碍造成的发电量损失作出了合理解释,故针对这两部分损失,该院认为应属于京冶轴承公司应当承担的损失项。

  针对第3项损失,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第10.8条约定,因双方交易的10台设备中,因5台设备存在障碍,涉案设备最终用户出具的《证明》载明京城新能源公司已和最终用户协商支付500万用以解决剩余5台设备的质量问题,且该款项已经实际进行了抵扣。一审法院认为,该损失属于京冶轴承公司缔约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损失,且京城新能源公司风机中的另外5组轴承并未实际进行更换,对于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的该项损失,该院不予支持。

  至于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损失,实际上由采购合同10.4条款中的违约金和10.6条款中的损害赔偿金组成,前者针对的是“交付货物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后者针对的“排除故障不及时”,属于针对不同事项的不同约定,分别承载着不同的权益分配功能。采购合同在其他部分已经详尽陈述京冶轴承公司卖方应当承担的各类损失之外,还在10.4条款中约定了在“交付货物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情况下,卖方应当承担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故该违约金应属于惩罚性的违约金,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履行。针对“排除故障不及时”约定索赔,属于赋予京城新能源公司针对特定违约事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属不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应结合侵权的要件进行检视,尤其是要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以造成实际损失为要件,没有相应的损失不能主张适用该损害赔偿条款。就本案而言,京城新能源公司的诸项损失均已经主张,应当认为其损失已经得到了补偿。鉴于赔偿损失一般而言仅具有补偿性,不具有惩罚性,故京城新能源公司依据10.6条款主张的合同总价的10%的索赔损失,该院不予支持,京城新能源公司依据10.4条款主张的因质量问题要求京冶轴承公司承担的惩罚性违约金,因无在案证据证明京冶轴承公司交付的轴承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情形,故该院亦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因京城新能源公司未履行通知京冶轴承公司技术人员到场监督安装事宜,案涉轴承储存时间较长,京城新能源公司的行为与案涉轴承损失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京城新能源公司对其主张的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京城新能源公司、京冶轴承公司双方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京城新能源公司的损失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京冶轴承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750万元。京城新能源公司诉讼请求中超出上述范围的部分,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京冶轴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京城新能源公司损失共计7500000元;二、驳回京城新能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期间,京城新能源公司为支持其上诉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华能平邑郑城一期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供货合同,2、关于平邑3MW机组#13机主轴设备主要问题的函及送达记录,3、关于平邑3MW机组#6机主轴部套贵司擅自拆解问题的函及送达记录,4、关于对华能业主剩余主轴轴承更换并扣款的传线MW机组主轴轴承质量问题的函。经质证,京冶轴承公司对证据1形式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这是京城新能源公司和业主方华能公司签订的合同,与京冶轴承公司无关。对证据2、3、4、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涉案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一审已认定京冶轴承公司的风机不存在质量问题,之后一直在运行,京冶轴承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京冶轴承公司对京城新能源公司所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京城新能源公司所交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本案所涉产品出现故障的原因,双方虽然沟通过,但未达成一致,故本院对京城新能源公司所交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补充查明:二审中,经本院释明,京城新能源公司申请对本案所涉5台故障设备的设计、制造的质量是否符合涉案技术协议进行司法鉴定。京冶轴承公司提出二审无法鉴定。因涉案5台故障设备已经拆解,在外面风吹日晒有的已经生锈,所以京冶轴承公司于一审判决后将涉案的5台设备变卖处理了。

  本院认为:京城新能源公司与京冶轴承公司所签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为:1.京冶轴承公司所供设备出现故障的原因;2.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的损失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京城新能源公司、京冶轴承公司对于事故发生时涉案轴承尚在质保期内,且发生故障的5套轴承均已失效并进行了更换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就设备发生故障的原因存在争议。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出现故障是京冶轴承公司提供的技术指标有误或者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而京冶轴承公司认为设备质量没有问题,由于京城新能源公司安装等存在问题而导致设备出现故障。对此本院认为,涉案5台设备出现故障的原因属于专业性问题,在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应当由专业机构对故障原因进行鉴定。虽然一审曾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对涉案5台出现故障的设备进行鉴定,但是双方均未提交鉴定申请。二审中,经本院释明,京城新能源公司申请对本案所涉5台故障设备的设计、制造的质量是否符合涉案技术协议进行司法鉴定。但京冶轴承公司提出二审无法鉴定,其已于一审判决后将涉案的5台设备变卖处理了。由于京冶轴承公司将涉案5台设备变卖处理,致使涉案5台设备出现故障的原因无法查明,故京冶轴承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据此认定涉案5台设备出现故障的责任由京冶轴承公司承担。一审认定双方对涉案5台设备出现故障均有过错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对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的损失包括:1.京城新能源公司对涉案5台故障设备进行更换、运输、吊装产生的费用664万元;2.因主轴轴承故障造成项目业主发电量损失并由京城新能源公司承担的573.4万元;3.因更换剩余5台3**机组主轴轴承京城新能源公司承担的费用500万元;4.京冶轴承公司按照采购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77.9214万元。关于前述损失中的第1、2项,因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且京城新能源公司也已经提交了《四方协议书》,并对因设备障碍造成的发电量损失作出了合理解释,故针对这两部分损失,本院认定应由京冶轴承公司承担。针对第3项损失,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第10.8条约定,因双方交易的10台设备中,有5台设备存在障碍,涉案设备最终用户出具的《证明》载明京城新能源公司已和最终用户协商支付500万用以解决剩余5台设备的质量问题,且该款项已经实际进行了抵扣,故本院认定该部分损失亦应由京冶轴承公司承担。对于第4项损失,根据采购合同第10.4条的约定,卖方交付的货物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有权选择退货或要求卖方负责维修或更换,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且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因涉案5台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京城新能源公司可以依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向京冶轴承公司主张承担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即259738元,故对于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的该部分违约金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京城新能源公司按照10.6条款主张的合同总价的10%的索赔损失,本院已经支持其请求的3项损失,故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的该部分索赔损失,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京城新能源公司上诉的相关主张,有合同及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京城新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京冶轴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由于二审出现新事实,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出现问题,本院对此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损失共计17374000元;

  三、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违约金259738元;

  如果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720元,由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741元(已交纳),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69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720元,由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741元(已交纳),由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6979元(已交纳)。